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公示
根据文旅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以下申请单位予以公示。
名 称:星耀橙(武汉市)网吧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操场角路6号1-3层2层1号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互联网上网服务
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姓名:柯莹 性别:女
年龄:41 籍贯:汉
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文化行政部门反映对公示对象的意见和看法。
文化行政部门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应当保密。对匿名以及超出公示范围的举报或意见,文化行政部门可以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示时限: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5月13日(共10个工作日)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的以下条件:
1.《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明确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文旅函[2023]275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
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幼儿园周围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距离,统一按照交通行走距离进行测量确定。距离测量方法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任一出入口之间,符合道路规划并按照交通行走规则进行测量,分别不得少于200米(含)和100米(含)。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任一出入口,是指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用于经营管理和实际控制的区域任一出入口。中小学校、幼儿园任一出入口,是指由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置,通过物理隔离,可开合,主要用于学生幼儿出入的交通通道闸口,不供人员日常通行,仅在特殊情况下使用的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除外。未设交通通道闸口的开放式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其用地控制区域距离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最近的外沿为测量起始位置。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027-83613192
地 址:硚口区解放大道213号硚口区行政审批局
邮 编:430030
硚口区行政审批局